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,正确处理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,做到既保守机密,又积极主动提供利用。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档案工作人员接待借阅者和归档人员时,不得带入库房,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档案,认真执行《保密法》和有关保密规定;
二、准确划分馆藏档案的密级,凡是机、绝密档案在编目时须在档案材料和目录上盖上“机密”、“绝密”印章,并有专人管理;
三、工作人员不得将秘密级以上档案带出办公室,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读,不得为个人需要摘抄涉密档案内容;
四、对尚未公开和保密档案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利用;党政领导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保管,查阅、利用、复制档案必须符合保密规定,履行批准手续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在档案馆查阅。会议记录不对外提供利用。一般情况下,不允许摘抄、借阅密级档案。
五、查阅档案者对档案资料的内容要负责保密,对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处分;
六、绝密级电子文档不得上网,机密级的电子文档要采取严密防范措施,保证其信息的绝对安全;
七、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,按规定造册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,由两人以上监销;
八、档案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、复印废纸,必须销毁,不得随意扔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