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,为体现档案的作用和价值,更好地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校内部利用档案
1.机密级档案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外,各类档案均对内开放。凡是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均可查阅档案,查阅前需履行登记手续:
2.各职能部门利用本部门形成的档案、利用其它部门形成的档案须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利用;
3.教学、科研、基建档案凡是个人利用者,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到档案馆利用;
4.有专利权,未转让、未公开的科研档案,利用者须持单位介绍信,同时经所查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批准方可利用;
5.财会、人事档案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由一名工作人员陪同查阅利用;
6.党委常委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记录,利用者须经党办主任和校办主任批准后,只限在档案馆利用,不得外借和复印。
二、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
1.利用者,教学档案须带毕业证或身份证方可利用,委托他人办理的,代办人必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档案人的毕业证方可查阅相关档案内容;查阅其它档案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方可利用;
2.外国友人和港、澳、台同胞利用档案,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后,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利用。
三、利用档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定
1.利用者必须认真填写《查阅档案登记表》,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带出档案馆,本校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,必须办理借出手续,并按时归还;
2.利用档案者要爱护档案,要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得随意增删、涂改、撕毁、转借,拆卷、拍照、摘录、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复印、更不能丢失,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;
3.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