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师范大学各单位公章,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,各单位不得私自刻制。
1.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机构,须持相应文件并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》(点击下载)及机构名称的蒙文翻译,按党政不同系列分别到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办理有关印章刻制手续。党务部门印章名称为“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师范大学×××”(简称“中共内蒙古师范大学×××”,其中,党总支印章名称为“中共内蒙古师范大学×××总支部委员会”),各学院、各部门行政印章名称为“内蒙古师范大学×××”。印章刻好后,按党政不同系列,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,登记启用时间后,新设机构印章即可启用。
2. 不属于学校会议通过的机构制章,或因工作需要刻制有关业务专用章的,需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》,详细阐明刻制印章理由,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,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。经办公室主任审批,书记或校长阅签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。
3. 各部门印章因长时间使用字迹模糊或因机构更改名称,需重新刻章的,应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》(附机构更改批文),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。新印章刻好后,各使用单位以旧换新,旧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验收并留存印模,同时登记旧印章和新印章废止启用时间。
4. 对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,擅自刻制印章者,给予行政处分,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;对伪造印章者,没收其伪造的印章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