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师范大学会议室、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11-12-02

内蒙古师范大学会议室、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

为规范学校会议室、报告厅的管理和使用,提高会议室、报告厅的使用效率,保证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学校会议室、报告厅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。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对会议室、报告厅等内的财产和设备进行管理及相关会场服务。

二、各部门使用学校会议室、报告厅一般至少需提前两天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,填写会议室、报告厅使用审批表。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一周整体会议安排情况,统筹安排会议室、报告厅的使用,避免发生冲突。

三、如果申请部门的活动与全校性的活动冲突,优先保证全校性的活动。

四、会议室、报告厅管理人员要按照会议时间,提前做好会议室、报告厅内设施设备、会务等方面的准备工作。

五、凡使用会议室、报告厅的部门应爱护会议室、报告厅的公共设备,会议室、报告厅内不得随意乱贴乱画,不得随意拖动桌椅,注意保持清洁。

六、使用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入、退场秩序,保证会议或相关活动正常进行。

七、会议室、报告厅使用完毕后,使用人员应随时关闭门、窗和全部设施设备电源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,会议室、报告厅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检查。因人为因素造成会议室、报告厅内设施、设备损坏的,使用部门或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八、管理和服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做好服务及协调工作,保障各类会议、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

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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