介绍信、证明书使用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08-12-21

  1. 学校及各学院、各部门介绍信、证明书等应由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。开具介绍信、证明书时须填写清楚,字迹工整,存根需记载开具证明人员的姓名、事由和时间等。 

  2.  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因公事或私事需开具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书(如出差、实习、调研等)的,应由所在单位先开具介绍信,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,到校长办公室换取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书。

  3.  对于事关重大的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书,除履行上述手续外,还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、校长签批。

  4.学校介绍信、证明书不得邮寄,确需邮寄的要事先说明情况,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。学校一般不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书。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书的,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、校长签批。

  5. 各单位不得为非本校人员办理介绍信、证明书。

  6.  学生在校证明、成绩单等应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,各学院盖章后到教务处办理。学校不再出具相关证明。

  7.  各类介绍信、证明书存根要作为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,每年立卷归档以备查阅。

  8.  如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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