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及相关部门: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印章(钢印、红印)的管理和使用,维护其严肃性,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根据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信使用管理办法》(内师党发[2008]36号、校发[2008]54号)相关规定,自本通知之日起,凡续办2011届及往届本、专科生毕业证(毕业生登记表)、学位证(学位登记表)等应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统一到校办办理,原则上对学生个人不予办理。
二、统一办理时间:每周二、五上午,其它工作日不办理。
三、办理地点:田家炳教育书院楼827室。
四、对已办理完毕的毕业证、学位证,因姓名、出生年月等信息与实际身份不符需要重新办理的,应由相关学院或部门出具证明并持原证件由专人办理。
特此通知
校长办公室
2011年10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