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、各部门:
日前,学校党委、行政联合下发了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信使用管理办法(修订)》(内师党发[2017]3号)。
为切实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,规范使用审批程序,请各学院、各部门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内容,并严格按文件要求管理和使用各类印章。各单位及教职工因公、因私需加盖学校党委、行政印章的均应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》,履行审批程序,方可办理。办理用印时应认真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》(填写要求详见附件),不允许学生代办。
特此通知
附件:关于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》的说明
党委办公室
校长办公室
2017年4月11日
附件:
关于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》的说明
办理盖章业务的各位师生:
请您办理盖章业务时务必按以下八点要求认真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》:
一、字迹工整,能辨识(尽量用楷书);
二、“年月日”栏填写用印当天的日期;
三、“事由”栏按照用印材料的标题名称逐一填写,不得简写、漏写、错写,必要时加括号进行详细说明;
四、用印材料较多时,可占用多行“事由”栏,不可占用“批准人”栏;
五、“批准人”栏填写批准用印的校级领导名字;
六、“去何机关”栏填写用印材料的去向;
七、“办理人”栏填写您的所在单位、姓名;
八、“用印份数”栏填写用印材料的份数,一份材料多次用章时写明次数。
凡不按上述要求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》者,不予用印。